编辑: 赵志强 2019-07-12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 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主要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主要内容】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主要内容】 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农、林、牧、渔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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