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扩建项目选址位于河源市东源县柳城镇柳城村山门坝(N24°02′16″,E115°07′24″),扩建项目在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一条烘干球磨石英粉生产线,主要建设一栋1层烘干球磨生产间,占地面积700 m2,建筑面积700 m2.项目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为18351 m2(保持不变),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6667 m2增加至7367 m2.项目扩建后年产石英粉3万吨,配套建设一台0.7MW燃成型生物质烘干炉.总投资150万元. 根据该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及结论,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扩建项目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值.
(二) 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中的较严指标值;
石英砂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食堂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在项目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保措施
(一)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按报告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保证治理资金落实到位,且加强污染治理措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
(三)做好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原料堆场设置围墙以及防风防雨顶棚,厂区道路采取洒水抑尘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等措施,降低粉尘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烘干炉燃料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配套水膜除尘脱硫设施治理烟气,水膜除尘脱硫系统除尘效率为85%、脱硫效率为50%、脱硝效率为10%.烘干炉燃烧废气经治理后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中的较严指标值要求,最终经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根据《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生物质成型燃料器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并建立燃料采购、消费情况、设备检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超标情况等日常管理台账,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器要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2014)标准.生物质气化燃气低位热值应大于5.0MJ/Nm3,燃气中氧气含量应小于1%,气化效率应高于70%.项目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