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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 核稿:倪立平 (共印40份) 川沙新镇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务支出,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和《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府〔2017〕8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 先审批,后采购 的原则;
遵循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的原则;
遵循 买人 向 买事 转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健全川沙新镇政府采购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规范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采购边界;
审核和批准政府采购服务计划;
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研究处理政府采购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服务工作制度;
编制修订本镇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编制修订本镇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
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及工作人员日常培训;
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受理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投诉;
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采购主体 第五条 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采购主体)是镇级行政机关、镇属事业单位(含参公单位). 第六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人大、群团组织以及镇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采购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七条 承接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