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2

(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丰公(治)行罚决字[2018]0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综上所述,我局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丰公(治)行罚决字[2018]0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丰公(治)行罚决字[2018]0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机关查明:

一、申请人刘某某是丰顺县丰良镇下山村村民.2018年8月22日9时左右,广东电网梅州丰顺供电局受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在丰良镇下山村进行小水电自供自管区并网改造工作.申请人认为搭建电塔会对其及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因此与其父亲进入施工现场阻碍供电局工人进行施工直至中午.下午15时左右,丰良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申请人父女俩进行劝离,劝离无效后向被申请人所辖丰良派出所报案.

二、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登记、受理,并立即派民警黄某某、罗某某和辅警朱某某、吴某某前往现场.15时10分左右,执法民警到达现场,经过民警黄某某、吴某某劝说,仍滞留在施工现场的刘某某和申请人离开了施工点,但申请人离开后,又多次企图冲进施工点,被执法民警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时拦阻.见此情况,申请人离开现场从其家中拿着一把塑料长柄勺返回,当走近现场的执法民警和工作人员时,申请人突然用长柄勺从放在路边的塑料尿桶里盛了一勺尿水泼向执法民警和工作人员,其中两名民警和几个工作人员被泼中,在场民警立即冲向申请人制止其行为,申请人再次向上前制止的执法民警和工作人员泼洒一勺尿水,民警及工作人员又被其泼中.随后,申请人被执法民警和工作人员强行控制.17时左右,执法民警经口头传唤,强制将申请人带回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

三、2018年8月22日20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对阻止电网改造施工和用尿水泼洒执法民警及工作人员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被申请人询问了现场执法民警黄某某、罗某某、朱某某,供电局员工邱某,以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等证人,并调取了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全程录像视频,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可证实申请人阻止电网改造施工并用泼尿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客观存在.同时,被申请人还制作了现场笔录、照片,扣押了涉案工具等.

四、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予从重处罚.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名捺印.8月23日, 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由申请人当场签收.9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的意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执法人员工作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复议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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