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2

交易时间:2019年3月5日 上午10:30 ;

第十一条、网上专场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专场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专场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以每个标的的数量为单位,标的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最低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买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被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的,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专场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仓内散粮交货价格(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本批次粮食车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与承储库点据实结算,承储库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有成交的买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3号省粮食局办公楼四楼交易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电子签章系统签订《粮食竞价销售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交易中心和卖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分别按成交金额的1.5‰的标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合同履约完毕后,以买卖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后出具的《验收确认单》原件为依据,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交易会期间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买方凭《退款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退款申请函》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合同预交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货方式为实际存粮库仓内散粮交货(按国标计算升贴水、不含包装物).升贴水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 粮食车(船) 板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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