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2 |
30 元/吨,由买方付担.合同成交后,按成交数量乘以30 元/吨预交给承储库点出库费用.粮食出库完成后,按照实际出库数量据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本次竞价销售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12天(日历日,下同),货款支付期限为自合同成交之日起10天(日历日).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代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同时将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按管理权限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合同履约完华后,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按照本场交易会《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次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清单为参考,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存粮库点看货扦样,实际存粮库点须提供方便.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三十条、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手续办理及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结算以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标准计算结算标准数量 (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 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本次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公示的等级等质量指标仅作为参考值(详见附表).如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如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对粮食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三条、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出库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