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2 |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市区域内使用市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的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通过招标方式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五条 入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中介机构名录库方式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中介机构目录库名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确定后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目录库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书审核业务.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算书审核申请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图纸(纸质版及CAD 电子版);
(四)项目概算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内容包括概算造价软件版、Excel 版、工程量计算稿等). 第九条 审核业务申请、受理和委托.对项目概算书的审核业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中介机构名录库随机排队的方法进行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概算审核申请时,在现场确认提交资料齐全后即向项目单位发出《咨询受理回执》(详见附件1),并在1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受委托咨询机构出具《咨询委托回执》(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咨询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1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十一条 咨询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咨询委托回执》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等事宜沟通时,应互相形成书面函件(函件模板见附件3-1).相关函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并由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以附件形式附于概算审核报告中. 第十三条 咨询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取得联系,对不具备咨询评估深度的或资料缺失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函件,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完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咨询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应书面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通报情况(模板见附件3-2).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调查后,决定是否顺延工作时间或中止项目单位原《咨询受理回执》.中止原《咨询受理回执》的,项目单位在补充齐全资料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发《咨询受理回执》,原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在概算审核工作过程中,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在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提出概算审核报告前,应书面征求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意见,并对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受委托的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就初步审核意见存在争议且不可调和的,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召开协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概算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补充资料、修改送审稿、核对数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往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说明延时原因,提出延时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限.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无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更换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受委托咨询中介机构应按《咨询委托回执》时间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概算审核报告一式五份(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需提交一式七份),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指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八条 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书审核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审核调整情况说明、概算投资审核对比表、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咨询中介机构提交的概算审核报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咨询办结通知》(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可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概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