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2 |
一、房屋征收执行政策依据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府令【2011】71号)
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2】6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房土征补【2015】9号)
二、计户标准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以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计户,一户一宅,按户进行补偿.
2、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计划
1、成立崧泽高架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2、补偿签约期限: (1)农户:2016年 9月
15 日----2016年10月30日(2)企业:2016年10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四、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基本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建安重置价 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出具评估报告.超批准面积建筑,按每平方米80--200元补偿.
2、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 按实际数量和质量,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内外的装潢,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物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出具评估报告.
3、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土地使用权基价补贴标准:以确认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 价格补贴:以确认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400元.
4、搬家补助费 按政策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搬家补助;
期房安置的给予双倍搬家补助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1)以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协议约定过渡期内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
超过约定期3个月内,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
超过约定期3个月以上,按每平方米16元计算.过渡费结算自搬离之日起结算. (2)以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计户标准,以户为单位另行补贴1000元/月,自搬离之日起结算. (3)高龄老人以户为单位另行补贴500元/月,自搬离之日起结算.
(二)速签、速搬奖励费 征地事务机构或镇动迁部门对每户被征收户完成第一轮约谈后确定正式洽谈时间并公示,自公示洽谈日期起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0元.
(三)综合平衡补差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以配套商品房为主要安置方式,在政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配套商品房安置+货币回购相结合为辅助安置方式.
(一)安置地点
1、现房:"康博佳苑"、"康浦景庭"
2、期房:10-01地块
(二)安置确认面积
1、以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参考,以确认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准,安置面积增加不超过20%.
2、因规划控制等原因应建未建的被征收户,按农民建房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书,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1-4人户,安置面积上限220m2. ②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5人户,安置面积上限260m2. ③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6人户及以上,安置面积上限28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