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2 |
第四章?日常使用、检查及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压力容器所属部门(实验中心、平台或课题组)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多次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注册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在压力容器(含配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检院)报检;
并定期将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报送计量机构校验,如压力表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年校验一次等.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并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故障排除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工作,但所委托的单位必须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则负有监督、检查委托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常规检查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