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2 |
(一)遵纪守法,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二)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三)具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资格.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审批专职岗位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专职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具有设置专职岗位条件的部门填写专职岗位申报表,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报送人事处审批. 第九条 公布招聘岗位 人事处统一公布专职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 组织考核 用工部门(学院、部、实验室)制定使用科研经费聘用专兼职人员考核办法,接收申报材料,并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补充程序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申请备案 用工部门将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全部报名汇总材料、考核过程材料、考核办法、考核方式、考核小组成员名单、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示拟聘用人员 用工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办理用工手续 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用工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为拟聘用人员办理用工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用工部门组织拟聘用的专职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用工部门与拟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申请聘用兼职人员的,须将聘用报告、岗位设置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同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加强对专兼职岗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定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考勤考核. 用工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聘用专职人员的部门应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做好专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职人员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须向岗位所在用工部门申请聘期考核.用工部门应成立考核小组对专职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和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做出考核结果建议.用工部门领导班子须集体讨论考核情况并给出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岗位聘期一般为二年.通过项目聘任的,聘期原则上不得长于项目周期. 根据用工部门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聘期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可申请续聘,续聘聘期不得长于前一聘期. 第十九条 专兼职人员聘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学校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解除聘用和做出处分的,应由用工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初次聘用的专职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岗位协议及时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专兼职人员的招聘过程中徇私舞弊,招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于招聘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聘用,并追究用工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其继续招聘专兼职人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将对用工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建立聘用诚信档案,对执行效果较差的用工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将减少或取消为其设置的专兼职人员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