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12 |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或监督房屋使用;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房屋装修改造活动;
(三)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共有部位及其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建筑区划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配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重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常识普及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二)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三)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审批;
(四)负责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七)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
(一)协助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台账和投诉协调机制;
(三)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四)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农村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园林绿化、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使用安全行业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