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残发〔2013〕78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 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各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申请审批表 2.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2月2日 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 按比例补贴 ),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 超比例奖励 ). 第三条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第五条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限内向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第七条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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