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3 |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当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