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3 |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