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3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沙坡头区建设、沙坡头区批准、沙坡头区环评 行政 审批 排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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