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3 |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维修 改造工程采购项目(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及科技法庭、安 保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 工程内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维修 改造工程,包括诉讼服务大厅及信访办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08 月16 日. 竣工日期:2015年11 月1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陆佰零捌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贰角柒分元(人民币) $:6,089,285.27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 (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大连市长白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0411-84335333 传真:传真:0411-8430080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