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3 |
2757、GB
10344、GB 7718和GB/T 17204的规定.销售进口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酒类宣传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售中服务 酒类经营网点应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应在酒类零售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必要的警示标志. 鼓励酒类经营者开展品牌营销和连锁经营. 售后服务 应提供酒类商品查询、投诉、举报等渠道并保证相应服务. 对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应制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补偿办法.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流通信息 登记与上报 酒类经营者应依法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酒类经营者应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数据格式,及时上报酒类商品流通的各项数据. 酒类经营者发现流通过程中有价格异常、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建立反馈机制和通报制度,并接受企业和消费者的监督. 查询服务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流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和管理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本标准4.2.
2、4.2.
3、4.4.3规定的流通信息;
GB 7718要求标示的相关信息. 酒类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应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例如酒类商品的防伪查询、资质证明查询、信誉荣誉查询等. 酒类商品保护 专利保护 对于取得专利技术的酒类商品,鼓励企业积极自主创新,实行专利保护. 品牌保护 酒类商品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酒类商品应准确使用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 酒类商品应保持能力、品质、价值、声誉、影响和企业文化等要素与其他品牌酒类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排他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酒类商品生产者可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认定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经营者应将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给消费者. 酒类生产者可以用原产地名称来说明该酒类商品的产出地. 鉴别与争议 酒类生产者应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的真假鉴别、品质鉴别的渠道和服务. 对酒类商品的品质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对酒类商品真伪有争议时,法定检测机构可征求被侵权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酒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原始检测报告为依据. 宣传 酒类广告 酒类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事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和传播)的机构,在接受酒类广告业务时,应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有效. 鼓励酒类经营者做公益性广告. 酒文化 酒类经营者在传播酒文化时,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酒类经营者用酒文化进行酒类营销时,应本着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 鼓励酒类生产或经营者发掘酒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酒类传统文化. 鼓励酒类生产或经营者用悠久文化资源打造文化名酒品牌. 酒类健康知识 酒类经营活动中,应倡导理性消费、节制饮酒的观念,传递正确的饮酒健康知识. 酒类宣传中所传递的健康知识,应有科学依据,数据真实、准确. 监督与评价 经营行为监督 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酒类流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依据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