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3 |
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2、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项目,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该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我单位在接到委托后,按项目特点与专业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针对本项目可能涉及的污染问题,从工程角度和环境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工程中的污染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和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瓦窑沟环境影响报告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项目总投资情况说明:根据《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清发改【2017】229号)中项目总投资为1370万元,其包含(杨家林、东站、瓦窑沟)三处供热站,根据技术改造设备的不同,瓦窑沟供热站总投资为254万元.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10.1;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1号),2018.4.28;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令 第21号),2013.2.16.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2019.1.1部门规章;
(14)《天水市2019年度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天政办发[2019]27号,2019.3.11);
(1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2.技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3.项目依据 附件一: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清发改【2017】223号);
附件二: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瓦窑沟》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附件三:《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瓦窑沟》声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 附件四:《清水县城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瓦窑沟》废气检测报告(2017.2.26). 附件五: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对清水县鑫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清环罚款[2019]02号);
附件六: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评价原则与评价目的 3.1评价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天水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