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4
琼组通〔2019〕3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员徽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海南省党员徽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2019年5月21日 海南省党员徽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强化党员意识,正确使用党员徽章,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实践中勇当先锋、做好表率,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徽章是表明共产党员政治身份的象征和标志,党员徽章不得简称"党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以及工作、生活在海南省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二章 党员徽章的制作和购买 第四条 党员徽章由各市县党委组织部和省直各党(工)委组织部门,统一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 第五条 党员徽章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式样,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

背面标注"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党员徽章不得使用其他式样和制作材质. 第六条 党员徽章制作和购买等有关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费用.党员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党员徽章.

第三章 党员徽章的发放 第七条 党员徽章应通过党组织发放给党员.入党发展对象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向其发放党员徽章.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需要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可向党员发放党员徽章.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向非党组织和非中共党员发放、赠送、外借党员徽章. 第八条 党员应爱护并妥善保存党员徽章,不得故意损毁、丢弃. 第九条 党员因党员徽章褪色、破损、丢失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发的,要及时向所在基层党组织申领.

第四章 党员徽章的佩戴 第十条 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醒目位置,不得作为胸针、钮扣、丝巾扣等服装配饰佩戴.党员徽章如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党员徽章应当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第十一条 各领域、各行业党员在上岗时,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可佩戴党员徽章.党员在下列场合应佩戴党员徽章:

(一)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党员工作窗口以及各类党员责任区、先锋号、先锋岗等;

(二)党内选举、党内表彰等党内重大活动;

(三)党员宣誓、"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

(四)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

(五)其他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第十二条 在下列场合,党员不得佩戴党员徽章:

(一)外交外事活动;

(二)就餐、聚会、购物等私人活动;

(三)非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四)其他不适宜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第十三条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不得做出侮辱党员徽章的行为.

第五章 党员徽章的监管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党员徽章,不得把党员徽章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不得使用党员徽章或党员徽章式样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和省直各党(工)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同级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进行整顿.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徽章的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党员被开除党籍后,党组织应及时收回其党员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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