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4 |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元江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业经营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 数量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份 自备 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
3 经营者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自备
4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5 办理过涉税事项的,提交清税证明. 原件 1份 税务部门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网站下载(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管理所(具体地址见附表)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机关制定相应证书(准予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
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十、事中事后监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者作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