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4 |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注册、变更、 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电机)号码 拓印膜,经核对无误后存档. 机动车发动机(电机)号码无法拓印或者拓印难度较大的, 可以不拓印,但是应当在机动车查验表上注明原因并存档.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车辆注册登记地、驾 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江西省道路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 车(总质量十二吨以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 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 置,并接入校车监管与服务平台. 道路运输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卫星定位装 置正常运行,基础资料等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 教育部门负责校车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对学 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 机制,采取环保检测、限制通行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引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县(市、 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不得 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 助.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 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 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不得生产、销售:
(一)未经国家车辆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
(二)未纳入国家或者省级产品目录的;
(三)拼装、改装、加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 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 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级 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 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购车发票. 消费者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列入国家 或者省级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无偿退货或者 换货.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列入国家或者省级产品目 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登记.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