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4 |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本条所称捞渌戏蠢っ? 是指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购车发 票存根复印件或者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十六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 登记手续:
(一)更换电动机、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车辆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 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保持车辆号牌清 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 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构造 或者特征;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以及电池组 等影响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三)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 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
(五)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购买使用并取得临时通 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六年内有效,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 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 助力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境车辆除外. 第十九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一节 交通规划设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设置公交站点与线路时,应当会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风险以及影响评估,利用信息化 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 保障慢行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 路口设计;
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网络,优化非 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条 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 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可以设置自行车专 用车道.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合理 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行为的,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维护建设项目施工路 段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对常发性拥堵区域和事故频发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制 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非道路类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城 乡规划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道路主 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 入口,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 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 行交通影响评价.经会审,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 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