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4 |
解读:制定此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97 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解读:此条明确外籍员工的定义,即取得相关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中国国籍.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很广,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各类组织),都应当为外籍员工办理 五险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另外,与国外总部签订雇佣合同、被派遣到国内工作的secondee,同样要参加五险.对于目前不少企业来说,将涉及用工模式的重大调整和改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解读:明确单位为外籍员工办理社保的时限(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同时明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是境内的工作单位.今后,办理外籍人就业证件的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将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外籍员工,缴费够年限,可以依法享受养老金等待遇.考虑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外籍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境的,采取个人账户保留或一次性结清两种模式.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与国内雇员一样,外籍员工的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解读:对于享有社保待遇的外籍员工,应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但如果外籍人合法入境,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证明其生存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毕竟取得这些证明的程序相对繁琐.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解读:外籍员工与中籍员工一样,如遇到争议、社保权益纠纷,中国相关机构(社保部门、仲裁部门、法院)应当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解读: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目前,中国已与德国、韩国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例如《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同时也不享受中国社保待遇.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号码,因此规定根据编制规则(见如下附件),外籍员工(包括港澳台人员)享有社会保障号码,也有《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解读:今后社保部门将对单位雇佣的外国人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企业招用外籍员工,但未办理社保,或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等,将面临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0 月15日起施行. 解读:该办法自2011 年10 月15 日施行,将意味着外籍人社保的实际操作将在今年10月份展开.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 ISO 3166-1-2006 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 . 、 - 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0?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