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4 |
第六章 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终止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四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