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4 |
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
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
五、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补助金保障:
1、欺骗、故意行为;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
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5、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6、常规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重大疾病补助金保障:
1、在参加本保障前已患有的同一大类重大疾病;
2、有隐瞒病史、 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因主观故意行为致伤,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意外事故补助金保障:
1、被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身疾病、自伤、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亡;
3、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9、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因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
六、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职工申请医疗互助保障以下七类补助金,应提供相应材料. ?
1、申请住院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
(2)出院记录复印件;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应提供: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
(2)住院病历;
(3)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