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4

(2)遵循开发建设的时序性,坚持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排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按远期设计,分期建设,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其中对近期工程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在规划方案中,尽量使远期工程自成系统,减少远期工程对近期建设的干扰;

(3)充分考虑现状,尽量利用现有渠道、湖泊的调蓄作用,保证一定的水域面积,使规划排水系统与现状排水系统合理地有机结合.在充分利用现状管网的基础上结合地形情况,遵照国家对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最新要求,合理调整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改造和完善雨水排放系统,加强现有低洼地区雨水内涝的管理,适当改造低洼地区雨水排放条件和场地高程,解决城区积水问题;

(4)与城市防洪规划、排水规划相衔接,避免排水标准异化,保证排水通畅;

(5)结合松滋市城区地形条件,城区雨水排放采取 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和抽排相结合 的原则,分区合理规划排涝水闸、排水渠道和泵站.在设计中注意雨水排放口与水体水位的关系,尽量做到重力自然排放,减少提升泵站等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6)排水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认真执行先地下后地上,并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

(7)排涝与水环境保护相结合.由于河道疏浚、堤防填筑、排涝泵站建设、挖压占用土地等对众多环境要素产生影响,不可避免会对水环境产生影响,排涝规划要与水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

(8)规划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留有很大的空间,也就是可以在项目可研阶段研究的规划不加以任何限制,为工程采用当时的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留出空间,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1)城市降雨强度不高于城市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时,城市地面不应有明显积水. (2)城市降雨强度不高于城市排涝系统设计标准时,城市不应出现内涝灾害. (3)城市降雨强度超过城市排涝系统设计标准时,城市在合理调度的情况下,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三章 排水防涝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 雨水径流控制标准 现状建成区径流系数不大于0.65,规划建成区径流系数不大于0.5,特殊地区如仓贮区、立交桥等Ψ值应适当加大;

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 第十三条 排涝标准 主城区20年一遇的最大24h降雨,城市排水系统能有效应对,不出现明显内涝.主要排水通道及排水闸、泵站排涝标准按应对20年一遇的最大24h降雨确定. 第十四条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的选择 (1)一般地区暴雨重现期取值为2年(P=2a) (2)学校、医院等重要地区暴雨重现期取值为3年(P=3a) (3)服务下穿道路的雨水泵站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为10-20年(P=10-20a). 第十五条 排水体制的确定 近期松滋老城区启动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区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逐步实现全规划区内雨污分流. 雨水管网按照远期分流制排水体制计算,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四章 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径流量控制 (1)合理确定径流系数. 老城区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适当增加绿地率,结合景观要求增设集中调蓄水体.必要时可分散布置小型调蓄水池,以降低城市的径流量. (2)新建城区应采取低影响开发(LID)模式 在后续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结合用地布局设置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地面、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利用绿地、下沉式广场等公共空间蓄滞雨水.新建城区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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