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1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校聘教师的管理,遵循 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原则. 第三条 校聘教师不属编制内公办教师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由聘用单位高明区沧江中学采用劳动合同制的形式聘用,并由学校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制定,报经沧投公司同意后执行,并需报区教育局备案. 录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录用条件. 校聘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四)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参与邪教、违法犯罪和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录用程序.
(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聘教师招聘方案,经沧投公司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校聘教师在应聘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艺术、信息、体育等学科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学校对校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议聘任与个人实际水平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体检、考察合格后,由沧江中学与校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校聘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高明区社会保险.
(三)聘任期内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高明区公办教师申报程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六)参加市、区、学校的教师业务培训.
(七)法律赋予的其他公民权利. 第八条 校聘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六)禁止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工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义务. 第九条 校聘教师参与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按学校公办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学校法人代表与校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参照使用高明区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格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书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初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半年,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可送区劳动部门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三)校聘教师自动离职的,由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校聘教师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