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4 |
3、罪犯程凯,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程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9月30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3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2007年5月1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该犯系主犯.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
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
能认真参加 思想、文化、技术 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8分.2013年6月、2013年12月该犯自学考试分别两门、两门课程考试合格,奖考核分8分、8分;
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学员,分别奖考核分3分、1分.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程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4、罪犯阮捕元,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年6个月,2000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阮捕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
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
能认真参加 思想、文化、技术 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9.4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
2014年8月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奖考核分5分.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阮捕元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
5、罪犯温迎新,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温迎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1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33年8月29日止.该犯系主犯.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