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4 |
设备与材料 对照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或明文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 主要原辅材料 用人单位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不隐瞒其危害,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明确,用人单位应向供应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包含有接触该物质后的急救措施、燃爆性与消防措施、成分与组成、泄漏应急处理、搬运与储存、物理特性、环保措施、健康危害等有关信息.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用人单位生产作业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均应有中文说明书.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 204),在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原材料仓库、生产现场存放的化学品原材料,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在其包装上,或供货资料中均应有中文说明书.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 用人单位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必须有中文说明书,《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除外. 外协单位或外包工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将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外协单位或外包工的,必须在相应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告知承包者(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遵循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要求,并承担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督促承包者(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按照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工作场所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石棉粉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矽尘、其它粉尘、噪声、高温等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70%以上;
生产布局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应与与其他岗位分开,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应与无危害岗位分开;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严格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不在工作场所饮食、休息、存放生活用品. 设置报警装置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的设置要求,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按规定设置相适应报警装置. 急救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均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数量适当、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要求,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或职业伤害情况相匹配. 冲淋装置 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冲洗. 在上述作业场所均配备的应急喷淋洗眼器符合GBZ/T 225的4.4.6要求,确保功能正常、方便使用.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放射工作场所均应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有毒作业场所警示线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满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用人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工作,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记录或报告管理齐全、规范,并能够定期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