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4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审查、验收等有关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中列支.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以及预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煤矿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