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修正前后对照表 ????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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