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4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设备、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设备、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 ? 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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