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4 |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地类、权属和用途;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四)公告起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15日内,将公告送达证明、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征地实施部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由征地实施部门向集体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章 基础设施征地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征地实施部门应当参与项目规划选址、开展重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涉及单独选址基础设施项目还需完成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等. 第十八条 拟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土地征收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第六条所列事项相关手续. 征地通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含附图)、面积、权属,指定征地实施部门及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征地实施部门在区国土、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人社等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征地实施部门发布征地预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镇(街道)、村(居)(经联社)或村民小组(经济社)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征地实施部门等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申请听证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征地实施部门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相关规定组织听证,并针对听证意见采纳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