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4 |
2016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例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没有如实记录2016年4月1日至4月5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为空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我局以樟(樟城)市监餐服责改字(2016)第022号对当事人采购食品索证索票、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记录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16年4月1日至4月5日,当事人在食品采购后,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履行该法规定的对其进货采购食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影响保障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记录2016年4月1日至4月5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身份;
3、法定代表人陈春茂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4、对受委托人陈春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2016年4月1日至4月5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5、供货商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14份,采购食品进货供应清单复印件20份;
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事实;
6、现场检查相片7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7、现场拍摄相片51张和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影印件44张,证明当事人2016年1月份至案发之日止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情况,未如实记录2016年4月1日至4月5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8、樟(樟城)市监餐服责改字(2016)第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证明我局2016年3月16日已对当事人采购食品索证索票、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记录不规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食品经营者,进货采购食品没有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履行该法规定的对其进货采购食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影响保障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2016年3月16日我局对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后,又于2016年4月1起再次违反同一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