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4

(三)项所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 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樟市场监管樟城罚告字〔2016〕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账户:待结算财政款项----工商罚没,账号: 1317510101200196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 月27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