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1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进行身份的符合性检查,即出席代表是法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相符合,否则谈判小组拒绝其参加谈判. 11.2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1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响应文件中相关资质证件复件印与资质原件不一致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经谈判小组确认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9)响应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1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1.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1.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2.响应文件的审查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技术等综合实力审查.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响应性评审,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 13.响应文件的澄清 13.1为了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谈判响应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13.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 13.3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14.谈判原则 14.1按照 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坚持谈判文件中的所有相关规定,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向落标方解释未中标原因. 14.2反对不正当竞争,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如有违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5、谈判程序 15.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接受谈判小组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审查内容详见第五部分)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被委托人社保证明、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上证书须提供原件);

(3)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由资格审查小组现场查询) 15.2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3谈判轮数为两轮. 15.3.1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轮)报价,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按顺序述标,主要阐述对本次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同时接受谈判小组的质疑. 15.3.2谈判小组可请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材料必须经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有可能低于其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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