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报销、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救助,是指对患有大病的本区户籍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患者,均可申请大病救助:
(一)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二)本区"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本区持证重度残疾人;
(四)本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 "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本区户籍居民.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本区户籍的困难居民.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是指无工作单位的7级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第四条 大病救助遵循人道主义为基本原则,量入为出,做到及时高效以及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大病救助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申请人住院期间或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内,如实填写《佛山市高明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向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一)经有效填写的《佛山市高明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或及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章)、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或工作单位出具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副会长核准签字和盖公章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根据审批决定,将救助款项划拨给申请人所在治疗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若申请人已出院,可划拨给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 根据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减免、报销、补助等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困难程度决定救助的金额,每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 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住院跨年度的,按出院日期所属的年度进行核定. 第九条 大病救助资金来源包括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人民政府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条 大病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重大疾病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