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4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南市税稽强扣〔2019〕41045号 广西晶复康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91450100MA5K9UHW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年5月13日起从你(单位)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会展支行帐户(帐号:80009967310001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贰佰零玖万柒仟陆佰柒拾伍元捌角整($2097675.

80)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款(大写):拾万元元整($1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佰壹拾玖万柒仟陆佰柒拾伍元捌角整($2197675.8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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