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4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销罚〔2018〕32 号 当事人:南宁市榴莲飘香盛天地甜品店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8号盛天华府A9号楼89号邮编:53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600363250(换) 身份号码:4501*0014 经营者:王华希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8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8号盛天华府A9号楼89号的南宁市榴莲飘香盛天地甜品店检查中发现,你店正在营业,店内张贴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华希在店内进行食品经营(西米)食品,王华希现场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

经核实,你店王华希未取得健康证明在店内进行食品操作的行为,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上岗工作的事实. 相关证据: 南宁市榴莲飘香盛天地甜品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华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者王华希的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罚依据及种类: 你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对你店进行处罚. 我局于2018年11 月14日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食销罚告〔2018〕32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责令你店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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