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9〕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安排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向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乡镇倾斜.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上级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将年度项目计划报贵港市财政局审核;
组织项目实施;
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审核验收的具体规定等;
开展革命老区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六条 市财政可以根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及财力可能,在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按照自治区补助额度的1%-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八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库储备,夯实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统筹兼顾,实事求是,量财办事,按轻重缓急及与财力匹配的原则及时确定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项目,并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在限期内上报备案.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要细化量化,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突破项目预算造成资金缺口,由项目受益村屯筹集资金解决,市财政不另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监控,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原则上于当年完工;
属于跨年度项目的必须分年度确定施工内容并分年度安排资金,确保于当年完成本年确定的施工内容和当年安排的资金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再办理项目资金结算;
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