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4 |
需要签订实施协议的项目,必须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实施内容和责任后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条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资料、专帐或明细账资料、收支原始凭证、拨款进度材料、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协议、项目监理材料、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强化后续维护运转机制建设,督促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维护运转机制及保障措施,严禁项目竣工后长期闲置或因缺乏维护而缩短使用周期.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备案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集中和调剂安排,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由贵港市财政局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组织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评价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有关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备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适时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各项目单位及财政部门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浔财〔2015〕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