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4
喀什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东城区5号地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人:喀什市人民政府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55号 征收部门: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联系

电话:15199886686 实施单位: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人民政府 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 法定代表人:巴倜 联系

电话:13345496666 依据《喀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喀什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喀市政发[2012]3号)和《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2019年棚户区改造东城区5号地项目.

二、征收依据:按照喀什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等相关规定.

三、征收目的: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环境.

四、征收范围:涉及喀什市多来特巴格9村部分居民房屋、土地,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五、征收时间:发布征收决定时间:2019年6月6日. 签约期限: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基准价的100%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缴纳土地征地款的,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执行.

3、农民宅基地合法面积的确认参照《关于喀什市农民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意见》(喀市征收发[2012]1号)相关规定执行.合法宅基地补偿按《喀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喀市政发[2012]2号)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宅基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

4、经营用房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注明用途为商业,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点一致,且有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合法房屋,并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区位和用途,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已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商业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

5、征用农民耕地的,按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6、该项目涉征范围内房屋核实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据《喀什市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喀市政发〔2013〕83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受委托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征收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含简易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属承租土地的承租人,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土地不予补偿,不享受每平方米600元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后续安置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和土地分配、安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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