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14
(3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前吊处字〔

2019 〕 第29 号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兴旺棉被加工厂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号等见机读卡片.

2019年3月20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进所对辖区

2016、2017年度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沈阳市大东区兴旺棉被加工厂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未参加

2016、2017年度年报,并于同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详见名单)2019年3月20日至4月10日,通过对上述企业的实地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且未申报纳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二)现场照片,或当事人登记住所所在社区或相关单位证明一份,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三)大东区国税局、大东区地税局未纳税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

(四)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2019年4月19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字〔2019〕10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期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已经构成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违法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已经失去市场主体意义的企业,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形成的统计数据可能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制定决策产生间接的干扰和影响.这类失去市场主体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干扰影响宏观经济判断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市大东区兴旺棉被加工厂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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