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4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支付事项
(一)双方结算信息如下约定,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下面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发包人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 联系
电话:【 】 承包人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 联系
电话:【 】
(二)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前,承包人应按各项付款数额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承包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承包人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2 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发包方约定地点,发包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1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项下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
一、合同生效
(一)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二)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
邮箱:电子
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