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4 |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及交房.如甲方逾期一个月仍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每日0.5‰的违约金.甲方超过约定期限拒不交房,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的违约金.
六、不可抗拒因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因不可抗拒力(如地震、火灾等)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后10天内提供公证机关的书面证明,双方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海南产权交易所及有关批准部门备案.
八、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约定事项 无.
3、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甲方执 四份,乙方执 一份,海南产权交易所留存 一份. 甲方(转让方): 海口峨铁工贸公司 乙方(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关于修改《产权交易合同》(交海南产权交易所备案合同)的说明 公司: 2017年10月24,接海南产权交易所通知:该所现行规定受让方保证金须按标的金额30%缴纳(每套均超10万元),而海口峨铁工贸公司在海南产权交易所申请公开挂牌转让的海口市文联路13号明苑楼9套住宅项目原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为10万元,,
致使原提交备案的《房产交易合同》中第五条第1点内容需相应调整,建议对该条内容进行修改.此事报告刘总后,刘总同意修改合同,修改后按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签.海南产权交易所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原文为:"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受让方违约的,由海南产权交易所将乙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所相关费用后作为受让方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乙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海南产权交易所将乙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所相关费用后作为受让方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说明. 监审法律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