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5 |
第二条 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慰问我区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条 区慈善总会负责统一管理见义勇为救助基金,并委托惠阳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我区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我区伤残见义勇为人员;
(三)慰问我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 第五条 见义勇为救助基金使用标准.
(一)奖励金:
1、受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
2、受市级表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3、由区级核准或表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
(二)慰问金:
1、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3万元;
2、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未被评为烈士的,一次性发给慰问金2万元;
3、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发给2万元以下慰问金. 第六条 申请报批程序.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或有关部门向惠阳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推荐,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第七条 经区慈善总会核准给予奖励或慰问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惠阳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并发放奖励金或慰问金.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区慈善总会的宗旨,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