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5
岑溪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一次修订,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二次修订,2012 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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