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5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