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5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 佛民保〔2017〕21号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计生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3号),切实保障佛山市户籍人员及持佛山市居住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的医疗救助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掌握医疗救助政策 为方便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和熟悉掌握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市民政局整理形成了《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解读》供有关人员参考.请各区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领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确保按要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局联合编写了《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请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利用本单位宣传阵地,通过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在2017年11月22日前,各区民政局要组织镇(街)、村(居)在宣传栏张贴《通告》,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和缴费窗口张贴《通告》,让市民、尤其是困难群众知晓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各区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处理解决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季度结算工作. 附件:1.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2.关于调整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告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33号)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佛山市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2017年10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33号),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水平、简化了医疗救助结算程序,形成了救助对象覆盖佛山市户籍人员及持佛山市居住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救助项目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普通门诊救助、门诊慢性病种救助、门诊特定病种救助、按病种付费救助和支出型贫困救助的综合型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从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一、扩范围,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一直以来,佛山市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办法》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规定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居住)所在区规定上限的本市(非本市)户籍人员可获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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