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5 |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电话:110.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2: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您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市区廖家沟至壁虎河水域与京杭运河交界处以西,国道328以北,启扬高速公路以东,宁启铁路以南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密度日益增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负面效应不断显现,全国已有700多个城市实施了烟花爆竹禁放.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被处罚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请广大市民积极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举报. 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电话:110. 全市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电话:12350.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3: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承诺书 您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市区廖家沟至壁虎河水域与京杭运河交界处以西,国道328以北,启扬高速公路以东,宁启铁路以南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为贯彻落实禁放通告的规定,发挥党员示范表率作用,本人作出如下承诺: